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年后,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多次殴打
构成家暴应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