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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宣判案例:子女继承遗产须先偿还父母债务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2次举报

 我国民间常说的“父债子还”,是否具有法律的刚性约束,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父债子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须在继承其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

  经查明,杨金与邹荣系夫妻,并育有一子杨勇、一女杨福,杨金与邹荣于1994年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杨金于2002年5月向杨清借款25100元,并向杨清出具了2张借条,在2张借条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均为杨金、周云。杨金于2012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杨金偿还了杨清12000元,尚欠13100元未归还。杨金死亡后,杨清在多次向杨金的前妻邹荣和子女杨勇、杨福追收余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将三人诉讼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3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杨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上的“周云”与杨金之妻“邹荣”系同一人,也不能证明邹荣系死者杨金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要求邹荣偿还死者杨金生前所欠自己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三被告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作为死者杨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杨勇、杨福应当在继承其父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杨清的借款。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父债”不一定要“子还”,而是有条件的偿还。同时,对于诉讼,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这样不但会更有利于法官了解案件情况,还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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