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结婚"二十载孩子已成年 诉离求析产遭驳回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黄沙港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1992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3年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3年3月18日,原告李某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被告叶某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因原告李某某在1994年2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认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又原、被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并未对其主张的共同财产存在与否及财产性质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到庭陈述,导致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5237 昨日访问量:3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