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均留给儿子所有,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立遗嘱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8年去世。张某死后,儿子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处理张某财产部分的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分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案件中,对于李某的遗产部分,由于李某自行书写了遗嘱,故他的遗嘱形式属于自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但对于张某的遗产部分,由于张某仅在遗嘱上签字,故她的遗嘱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故张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遗嘱的形式关系到遗嘱的效力问题,立遗嘱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之前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聘请专业人士见证遗嘱订立,以避免日后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