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见证签字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案例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均留给儿子所有,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立遗嘱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8年去世。张某死后,儿子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处理张某财产部分的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分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案件中,对于李某的遗产部分,由于李某自行书写了遗嘱,故他的遗嘱形式属于自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但对于张某的遗产部分,由于张某仅在遗嘱上签字,故她的遗嘱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故张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遗嘱的形式关系到遗嘱的效力问题,立遗嘱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之前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聘请专业人士见证遗嘱订立,以避免日后纷争。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5029 昨日访问量:3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