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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设立过多的条件易生纠纷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3次举报

案例

  马某、钱某为夫妻,育有子女五人,二人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全部财产由子女均分,小女儿为遗产执行人,负责房屋出租、出卖,并将遗产中的存款20万元设立基金,以此作为子女五人的大病补贴。夫妻二人去世后,小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出卖手续及大病补偿基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遗嘱是人生前对于身后事的处理,但设置过多的条件、要求,就有可能带来诸多麻烦,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在案件中,马某夫妻二人设定了一名“遗嘱执行人”,但该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决定遗 产如何处分的能力,所以她对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并不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在二老死亡后,遗嘱生效,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享有对于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房产是否该出卖、如何出卖,都应当征得全部继承人的同意,不能按照某一人的意志处理。而对于所谓的大病补偿基金,如何设立、如何运作、如何补偿,更不是法院能够处理的范围。

  这样的遗嘱,为遗产分割设立过多的条件,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也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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