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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分但有情分 财产分割起争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邹女士王先生系同居关系,同居时间达十年之久,直至王先生病故。今年6月份,邹女士刚刚办完王先生的身后事,正处于悲伤之余 ,没成想王先生的女儿王女士却找邹女士要求拿回其父名下的存款。

现年60岁的邹女士十多年前与刚离异不久的王先生相识,在互相了解后两人便长期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相濡以沫互相扶持,直至2013年王先生到医院体检查出患有胃癌,两年多来多次住院在王先生患病期间,王女士很少露面,都是邹女士在悉心照顾王先生。201561日,刚刚办理完王先生的丧礼,王女士便对邹女士说;“邹阿姨,感谢您这么多年来照顾我爸,因为自己要照顾孩子没有时间照顾父亲,以后您老了我一定会照顾您的。”邹女士很欣慰,觉得自己多年来的付出没有白费。几天后,王女士突然变卦在电话中对邹女士百般谩骂并声称要拿回王先生生前名下银行的存款15万。邹女士觉得十分委屈,这么多年来自己和王先生一起省吃俭用积攒下了十几万存款,王先生患病住院期间买药、化疗、住院等费用和生活开销花了很多钱,再加上为王先生办丧事花了5万多,现在也只剩下4万多,况且王先生的收入仅仅为每月3千多的养老金,哪来的15万元。此外,王先生生前名下有一套60多平米住房和一辆汽车。

邹女士感到非常痛心,怎么事情一下子会发生如此大的转变。王女士三天两头的打电话发信息要求自己还钱,自己只是没有和王先生领结婚证,难道和王先生一起生活的十年,尤其是在王先生去世前的两年自己整日整夜的守在医院,而王女士偶尔来看望一下父亲很少尽到做子女的赡养义务,自己在道义上站得住脚,难道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说法吗?

  对此,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认为:第一,邹女士与王先生自2005年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故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邹女士来说,应先对4万多的银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一半属于邹女士,一半是王先生的遗产第二,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邹女士与王先生同居直至王先生死亡,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虽然不是王先生的继承人,但是对王先生名下的房屋、汽车及一半份额的存款有权继承,适当分得部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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