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湖北襄樊的朱女士(时年17岁)经家中亲戚介绍认识了牛先生,不久双方便确定恋爱关系。因牛先生家在农村,加之朱女士当时未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双方父母决定先举行婚礼后再补办结婚证。之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十几年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因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孩子(现儿子13岁,女儿11岁)的户口也一直无法解决。2014年9月,朱女士因牛先生常常喝醉酒打骂自己,便离开牛先生并与杨先生相识,后与杨先生登记结婚。
最近,朱女士来电咨询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丁律师想通过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丁律师认为:朱女士与牛先生2000年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法院判决认定子女归谁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最重要的原则。通常来讲,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应当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子女的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还有,周女士的孩子为非婚生育,应由其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