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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遗产 继承人无权继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发生纠纷。4月2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庭前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的法律宣讲,原告示陈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继承。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就应该分割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王某的个人遗产。  
   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在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下,最终陈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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