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双方就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确认登记手续。日前,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产权确认登记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告知原告蒋甲向有关机关申请确权解决。
蒋甲与蒋乙系亲属关系。2015年7月9日,原告蒋甲以被告蒋乙侵占了自己建造的四间瓦房和要求享有被告改建房屋30%的份额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蒋乙辩称,原告蒋甲没有证据证明争议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拿出对所争议的房屋及其建房土地相关的登记手续。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所争议的房屋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都未取得使用权和所有权,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确认属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