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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前任签分手协议 流产后索赔获法院支持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次举报

她意外怀孕,他要求分手,称因为性格不合;她意外流产,他无视分手时签的分手协议书,拒绝支付补偿。她起诉到法院,从化区法院表示,支持诉求。

  从化21岁的女子阿芬(化名)去年1月参加一个朋友生日会,与19岁的阿军(化名)相识,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4个月后,阿芬意外怀孕,当她将消息告诉阿军时,阿军却提出分手,理由是性格不合。

  经过协商,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分手协议书,约定阿军承担阿芬怀孕至小孩出生期间的一切费用共6万元,如果阿芬同意人流或引产,阿军也一次性承担相关费用3万元。签订协议书当日,阿军就给了阿芬5000元。

  此后,阿芬意外流产,当她向阿军索要剩余的2.5万元补偿时,阿军却拒绝支付。之后阿芬将阿军告上法庭,称阿军在自己怀孕时提出分手,使得自己遭受精神刺激,身体被折磨得极度虚弱,导致腹中胎儿不保。

  近日,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定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阿军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阿军在10日内支付给阿芬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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