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非婚同居二十年分手后,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富县法院宣判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张某(男方)抚养女儿张某青、张某婷,原告俞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各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原告俞某与被告张某于1995年农历1月8日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双方于1997年、1998年、1999年连续生育儿子张某英、女儿张某青和张某婷。同居期间,原、被告沟通较少,且经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初,原告俞某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因非婚生儿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分手后,便因两个女儿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俞某无固定收入,以打零工为生;被告张某为他人牧羊,月收入2500元,且有固定住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因感情不睦现已分手。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儿子已成年,无需抚养。相对于原告,被告收入较为固定,且有固定居所,由其抚养两个女儿较为有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