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复婚时人没去,身份信息也填报错误,多年后与他人结婚仍构成重婚。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昕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1992年,王昕原与李娟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显示男方姓名为“王昕源”。1995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00年,为给小孩办理户籍,李娟与王昕原商议复婚,王昕原身处外地,遂同意李娟独自前往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李娟在办理登记时将王昕原姓名误填为“王新源”。2010年,王昕原回家与李娟及孩子共同生活。2013年,两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结婚证沿用办理复婚登记时填报的信息。2014年4月,王昕原以单身身份与赵可登记结婚。
庭审中,王昕原及其辩护人辩称,李娟办理复婚登记时王昕原并不在场,且登记的男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与王昕原不同,不能认定二人已经复婚;基于此二人申请补办结婚证的行为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王昕原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王昕原另提出其不知道2000年之后自己是已婚身份。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昕原户口簿上载明其姓名是“王昕原”,其一代身份证上载明其姓名为“王昕源”,二代身份证载明其姓名为“王昕原”,两张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办理复婚登记前,已经征得王昕原同意,且王昕原回家后一直与李娟母子共同生活,并在2013年申请补领结婚证,因此复婚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昕原对自己的已婚身份是明知的。王昕原与李娟复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二人的婚姻也没有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至于婚姻信息登记错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更正,并不影响婚姻登记效力。据此,法院对王昕原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王昕原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