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单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议,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得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协助。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2059 昨日访问量:35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