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父子共举债后老父病故 法院判令妻儿共同还债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2009年起,谢先生父子多次向廖某借款。2013年12月22日,廖某与谢先生父子一起就所欠借款本金进行核算,双方确认至2013年12月22日,谢先生父子尚欠廖某借款本金231.8万元。当日,谢先生父子共同向廖某出具借条作为凭证,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现谢先生的父亲老谢因病去世,其父亲生前与妻子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谢先生及其弟弟和妹妹,廖某诉至法院,认为三人应当在继承老谢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谢先生的母亲、弟弟、妹妹共同辩称,本案两个法律关系混杂。其中一个是继承关系,另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廖某这种起诉是不正确的,应明确夫妻债务的份额,若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完全偿还的,再确定遗产继承范围内应偿还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因谢先生的父亲已去世,谢先生及其母亲同时为谢先生父亲的共同债务人和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作为老谢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谢先生及其母亲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共同还款责任已包含继承谢先生父亲的遗产的范围内的还款责任,应直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只有谢先生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须在继承谢先生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故海沧法院判决,谢先生与妻子及母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廖先生借款及利息;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01633 昨日访问量:35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