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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补办结婚登记案结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6次举报

摘要:江苏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至此,全国首起以起诉解除非法同居而最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圆满结案。今年都是30岁的姜某与余某均是聋哑人。1992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 1993年,他俩生育一对双胞胎。从1996年起,姜某与余某因生活琐事,余殴打姜某,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00年8月,姜某之父带女回家,双方开始...

摘要:江苏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至此,全国首起以起诉解除非法同居而最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圆满结案。

今年都是30岁的姜某与余某均是聋哑人。1992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 1993年,他俩生育一对双胞胎。从1996年起,姜某与余某因生活琐事,余殴打姜某,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00年8月,姜某之父带女回家,双方开始分居。

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余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由姜某抚养两子女中的一个。法院受理后,于10月26 日向双方发出传票,并组织了11月5日的首次法庭调解。后经多方做工作,双方最终同意和好。承办法官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的第八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及时告知他们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11月22日,姜某与余某领取了结婚证。

据了解,在《婚姻法》修订前,法院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的案件,一律判处解除。然而,在实践中,一律判决解除,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往往女方受损失更大,更重要的是,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修订后《婚姻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处理非法同居案件。对于非法同居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离婚诉讼处理,当事人已和好,法院可准许原告撤诉,应该说对于防止 “冲动”离婚,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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