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因交友不慎酒后被朋友教唆到手机店内抢手机,被店内人员当场抓获。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转化型抢劫”犯罪,并非典型的恶性抢劫犯罪,而且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最后,法庭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案情简介】:2014年9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经与他人预谋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街一手机...
被告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因交友不慎酒后被朋友教唆到手机店内抢手机,被店内人员当场抓获。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转化型抢劫”犯罪,并非典型的恶性抢劫犯罪,而且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最后,法庭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经与他人预谋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某街一手机专卖店内,趁被害人不备,利用购买手机之机将手机店内一部苹果手机抢走欲逃离现场,被店内另一被害人发现并进行阻拦,被告人为抗拒抓捕,用胳膊击打该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受伤。后在周围人的帮助下,将被告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律师工作与辩论要点】:
首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西青区检察院阅卷时发现,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被当场抓获,未成功劫取财物,应当属于犯罪未遂,但公安机关并未对此予以认定。此后,范律师就该问题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最终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
其次,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与典型的恶性抢劫性质不同。按照《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本案被告即是在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与典型恶性抢劫相比,其量刑较轻。
再次,体现专业,抓住机会,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但这种理解是肤浅的。附带民事赔偿受理范围不是针对罪名,而是针对有无人身损害后果的事实。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轻微伤,因此,也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也就能进行民事调解与和解。最终,在律师的协调下,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了适当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判决结果令人满意】: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论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但属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性幅度以下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也非常满意。
【办案体会】:
对于一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这件案子算是一件“小案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认定未遂,也会在两年半左右量刑。但律师凭借其对法律知识的深刻把握,提出了“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抢劫罪应有所区分,并抓住时机赢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短的刑期。这让律师也深深地感觉到:更专业与更负责才能更好地办好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