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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亮起红灯彩礼是否为损失的爱情婚姻买单一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1次举报

案例一:临近婚期加要彩礼,男方一纸诉状诉离婚80后小两口新婚不足4个月,本应是甜情蜜意,卿卿我我,却因彩礼对簿公堂起诉离婚。2011年1月,王怡与李强登记结婚。在两人恋爱订婚期间,李强家已给王怡11 000元的彩礼,为结婚做准备,李强又先后给王怡购买了项链、耳环、戒指等首饰。李强远在深圳务工,回家就是为了准备与王怡举行婚礼,酒席定金都已交了,亲戚也都通知了。在商议办婚宴时,王怡家人又开口...

案例一:临近婚期加要彩礼,男方一纸诉状诉离婚

80后小两口新婚不足4个月,本应是甜情蜜意,卿卿我我,却因彩礼对簿公堂起诉离婚。2011年1月,王怡与李强登记结婚。在两人恋爱订婚期间,李强家已给王怡11 000元的彩礼,为结婚做准备,李强又先后给王怡购买了项链、耳环、戒指等首饰。李强远在深圳务工,回家就是为了准备与王怡举行婚礼,酒席定金都已交了,亲戚也都通知了。在商议办婚宴时,王怡家人又开口要30 000元彩礼,李强家庭也不富裕,便没有答应,事情因此闹上法庭。李强称,其与王怡虽已领证但并未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并让王怡返还11 000元彩礼及首饰钱,共计2万元。王怡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后两人置办了电视机等家用电器,都留给了李强,不同意返还彩礼。

案件审理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目前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遂判决王怡给付李强11000元的彩礼钱。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本案中两人虽已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所以王怡应当给付彩礼钱。

法官提醒:

尚未或正处在谈婚论嫁的年轻人,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应添加过多的金钱色彩。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提高警惕,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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