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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法定年龄婚姻关系的认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1次举报

案情回放:1994年10月某农村,男方23周岁,女方18周岁,两人定亲后,在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09年3月,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女方称其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无效。法官释法:《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婚姻法》第十条列明:“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解...

案情回放:

1994年10月某农村,男方23周岁,女方18周岁,两人定亲后,在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09年3月,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女方称其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该婚姻无效。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婚姻法》第十条列明:“未达到法定婚龄”是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本案中女方在提起诉讼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婚姻有效条件,原来的法律关系已向合法关系转变。

婚姻登记,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结婚证书是婚姻登记后才由行政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是这种行政确认行为的载体。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证书的取得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标志,这是行政行为公信力和确定力的表现。

因此应对上述当事人婚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并按有效婚姻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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