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3次举报

案情回放:2000年7月,申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申某以前承租的房子里。2005年经夫妻二人商议,申某与李某从房东出买下该处房屋,并将房产过户到申某名下。2009年7月,因感情破裂,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但就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分歧。于是,坚信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应属于自己一人的申某将妻子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二人...

案情回放:

2000年7月,申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申某以前承租的房子里。2005年经夫妻二人商议,申某与李某从房东出买下该处房屋,并将房产过户到申某名下。2009年7月,因感情破裂,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但就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分歧。于是,坚信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应属于自己一人的申某将妻子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二人间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名字为准,这是民法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故似乎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申某,但是结合民法中善良公正的原则,这对妻子李某显失公平,因为这所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购得的。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的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此处房屋应先由二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处理。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8350 昨日访问量:38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