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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续存期间夫妻间讨索孩子抚养费不被支持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在海淀区一起生活,2008年1月双方生育一女。因婆媳关系不和,自2008年2月份至今,王某离家与李某分居,在通州区生活。女儿随李某及李某父母在海淀区共同生活。现李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并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争吵,法官感...

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在海淀区一起生活,2008年1月双方生育一女。因婆媳关系不和,自2008年2月份至今,王某离家与李某分居,在通州区生活。女儿随李某及李某父母在海淀区共同生活。现李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并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

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争吵,法官感觉到双方之间并无矛盾,仍有感情,可能是在怀孕及生产期间,婆媳关系有些摩擦,女方一气之下抛下孩子离家,目的是让男方及男方父母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庭后,法官规劝女方,既然已经做了母亲,就应当尽母亲的责任,不要利用无辜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工具,这么小的孩子最需要母亲的照顾,另外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体现自己尊严、地位的并不是争吵、顶撞,有时体现的形式是“让步、包容、妥协”。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支持了李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基础,他们之间的财产是一种共有的状态,说得直白些就是对财产不分你我,王某赚的钱李某也可以花。现在李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相当于要求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的分配,而这却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再举例来说,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妻子承担洗衣、做饭的义务,这是纯“家务事”,夫妻内部的事,法院是不可能处理的,也无法处理。回到本案来说,名义上是要求王某支付孩子的抚育费,但实际上,这笔钱被要求给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而李某的钱也是王某的钱,夫妻之间不分彼此,法院是无法处理的。只要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在,要求给付抚养费这种“家务事”只能靠二人协商解决,法院无权干涉。

对于李某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是应当得到支持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现在王某拒不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无法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已经影响到孩子的合法权益。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履行这些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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