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洛女士在把房产给了女儿之后,发觉女儿总是和自己吵架并且虐待自己,一怒之下将女儿张女士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母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把房子还给自己。原告洛女士在起诉中称,自己原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的房产,并持有房产证。其后通过置换的方式,与第三人换得了位于朝阳区武圣西里的一套房屋。置换成功后,洛女士将该房屋赠送给女儿,但条件是被告应照顾原告生活至原告百年以后。2007年5月18日...
因原告洛女士在把房产给了女儿之后,发觉女儿总是和自己吵架并且虐待自己,一怒之下将女儿张女士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母女之间的赠与合同,把房子还给自己。
原告洛女士在起诉中称,自己原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的房产,并持有房产证。其后通过置换的方式,与第三人换得了位于朝阳区武圣西里的一套房屋。置换成功后,洛女士将该房屋赠送给女儿,但条件是被告应照顾原告生活至原告百年以后。2007年5月18日,洛女士将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女儿。但随后,洛女士发觉,女儿经常虐待自己,并多次发生争吵,这给洛女士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把房产要回来。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母亲与女儿的特殊身份关系,结合案情,认真细致地开展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
法院的耐心工作最终使母女关系得以缓和,原告洛女士主动到法院申请撤诉,母女之间的隔阂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