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恋爱期间生育子女老人抚养应付费用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次举报

小彬彬(化名)是2003年10月出生的可爱男孩,可是从他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见到自己的父母。一直照顾他、陪伴他成长的是他的亲生爷爷李玉(化名)。近日,由于爷爷再也无法承受孩子的抚养费,一纸诉状将彬彬的父母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彬彬的父母补偿自己抚养孩子4年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二被告给给付原告李玉赔偿款1.6万余元。被告李成(化名)和王陪(化名)是一对恋人,...

小彬彬(化名)是2003年10月出生的可爱男孩,可是从他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见到自己的父母。一直照顾他、陪伴他成长的是他的亲生爷爷李玉(化名)。近日,由于爷爷再也无法承受孩子的抚养费,一纸诉状将彬彬的父母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彬彬的父母补偿自己抚养孩子4年的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二被告给给付原告李玉赔偿款1.6万余元。

被告李成(化名)和王陪(化名)是一对恋人,两人在恋爱期间一直与李玉共同居住。2003年10月13日,王陪生下一子。同日,李成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当彬彬5个月大的时候,李玉不承认彬彬的母亲王陪是自己的儿媳妇,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时常发生矛盾。于是,2004年3月,王陪回娘家居住,将孩子放在李玉处抚养至今。200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的李成回到家中与父亲李玉分户居住,并未抚养彬彬。李玉认为,孩子在出生后,二被告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四年来孩子均由自己抚养,自己也付出了一定的精力与金钱,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二被告补偿彬彬出生至今的抚养费6.5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彬彬的父亲李成同意补偿3.2万余元的抚养费,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承诺当自己有经济能力时一定给付。彬彬的母亲王陪则认为,由于自己是被原告逼迫离开孩子的,并且自己也没有能力给付补偿款。因此,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未履行,原告李玉代其抚养孩子付出了一定的金钱与精力,理应得到补偿。补偿数额应参考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3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8048 昨日访问量:38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