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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诉争遗产法官依法分割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张福、陈荣夫妇共生有五个子女,长女张琴、次女张敏、三女张英,长子张宝、次子张德。陈荣因病于1981年死亡。1993年4月,因张福居住的平房拆迁,张福购买了门头沟区某街楼房一套(以下简称1号楼房)。1994年9月,张宝将该楼房装修后,张福与张宝一起搬入1号楼房居住。1995年6月,张福取得1号楼房的所有权。1996年9月,张福因病死亡。2003年12月,张英死亡,留有三个子女,即张宁、张岩、张浩。张...

张福、陈荣夫妇共生有五个子女,长女张琴、次女张敏、三女张英,长子张宝、次子张德。陈荣因病于1981年死亡。

1993年4月,因张福居住的平房拆迁,张福购买了门头沟区某街楼房一套(以下简称1号楼房)。1994年9月,张宝将该楼房装修后,张福与张宝一起搬入1号楼房居住。1995年6月,张福取得1号楼房的所有权。1996年9月,张福因病死亡。2003年12月,张英死亡,留有三个子女,即张宁、张岩、张浩。张德于2006年8月死亡,留有独子张晨。

现张琴、张敏、张宁、张岩、张浩、张晨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1号楼房。

在审理期间,张宝提出,购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其支付的,并支付装修费2.5万元。张宝未就其交纳购房款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六原告对张宝支付购房款的意见不予认可,但对张宝提出的支付装修费2.5万元的意见表示认可。

因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楼房的价格存在异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1号楼房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45.8万余元,原被告共同支付价格鉴定费1万余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诉争楼房归张晨所有,由张晨支付房屋折价款。张宝又提出,自己对父亲张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应当多分,但张宝未就这个主张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1号楼房一套为张福的财产,张福生前没留遗嘱。他死亡后,应由法定继承人张琴、张宝、张敏、张德、张英对张福的遗产依法继承。

张福遗产应当由他的五个子女继承,其中,张英、张德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转继承”。故张英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张英的子女张宁、张岩、张浩继承,张德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张德的子女张晨继承。

张宝提出其交纳了购房款,因张宝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对双方确认的张宝曾对该楼房进行了室内装修,张宝支付装修费2.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宝主张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应当多分,但因张宝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对双方一致同意1号楼房一套归张晨所有,由张晨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张晨应按有关部门鉴定的房屋价格,根据张琴、张敏、张宁、张岩、张浩、张宝应分得的财产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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