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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却要房儿子状告父母亲胜诉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状告父母索要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的纠纷案件,依证据判决二被告郑某和候某将涉诉宅基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小郑。原告小郑是被告郑某和候某的儿子。1992年,在土地确权时,位于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府村的一块宅基地登记在原告小郑名下,使用证上也变更为小郑的名字,但该证却一直放在二被告手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使用证,二被告均不给。原告狠下心,将自己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状告父母索要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的纠纷案件,依证据判决二被告郑某和候某将涉诉宅基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小郑。

原告小郑是被告郑某和候某的儿子。1992年,在土地确权时,位于顺义区北小营镇北府村的一块宅基地登记在原告小郑名下,使用证上也变更为小郑的名字,但该证却一直放在二被告手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使用证,二被告均不给。原告狠下心,将自己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申诉了自己内心的苦衷,不是不愿意给儿子这个使用证,而是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二被告唯恐将使用证给了儿子,自己就没有了住处,于是辩称,只有等他们二位老人百年后才同意将使用证交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律讲的是证据,讲的是法律关系。此案如果抛开法律,任何一个人都会认为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该使用证就不应该给原告,但原告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用证上的名字登记在原告名下,二被告是没有理由把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至于说赡养一事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二被告可以以原告不赡养为由起诉原告。在此案中,法官只好抛开同情心依法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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