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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精神病患者提出离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精神病患者意欲结束自己的婚姻,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能否代其提出离婚请求,法律又能否支持这一请求?这不,精神病患者王女士的父母便为此将薛先生起诉到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薛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准予王女士与其离婚的判决。1993年5月,王女士与薛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11月17日生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产生矛盾,薛先生及家人亦对王女士有打...

精神病患者意欲结束自己的婚姻,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能否代其提出离婚请求,法律又能否支持这一请求?这不,精神病患者王女士的父母便为此将薛先生起诉到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薛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准予王女士与其离婚的判决。

1993年5月,王女士与薛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11月17日生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产生矛盾,薛先生及家人亦对王女士有打骂现象。2005年2月,王女士与薛先生家人再次发生冲突,2005年4月7日医院出具了王女士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书。

2005年2月,被代为起诉的王女士称,1994年6月,薛先生和其母亲强迫自己做人工流产,为此夫妻之间开始产生矛盾。生育子女后,矛盾加深,薛先生和其家人经常对自己进行打骂、虐待。2005年2月,薛先生的母亲和两个姐姐又对自己进行殴打,致使自己患上精神病,故要求离婚。薛先生辨称,王女士所述自己和家人长期对其打骂与事实不符,自己与王女士父母有矛盾,王女士患病后自己去其家,其父母都不让进家门,现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薛先生不服,以离婚诉讼请求并非王女士本人提出,而是其父母提出,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过于草率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薛先生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且薛先生及家人对王女士亦有打骂的行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应予支持。王女士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故王女士父母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参加离婚诉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程序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薛先生此项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亦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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