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江某于1989年6月结婚。一年后,王某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司宿舍里分给他一间平房。王某与江某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分居生活。为此,王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与江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双方居住的房屋离婚后应由哪方继续居住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某建筑公司宿舍的住房虽然是王某所在单位分给他的,但王某是以双方结婚为由申请的...
王某与江某于1989年6月结婚。一年后,王某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司宿舍里分给他一间平房。王某与江某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分居生活。为此,王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与江某离婚。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双方居住的房屋离婚后应由哪方继续居住存在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某建筑公司宿舍的住房虽然是王某所在单位分给他的,但王某是以双方结婚为由申请的,且自1990年入住至今已有11年之久。王某与江某双方均符合继续承租此房的条件。但江某作为女方,身体有残疾,且没有工作,因此,由江某暂时居住诉争公房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宿舍内王某承租的房屋由江某临时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