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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叔侄又是继父子,应赡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9次举报

陈老汉的哥哥去世后,他的嫂子肖女士带着两个儿子阿德、阿强改嫁了他。当时阿德13岁,阿强11岁。陈老汉与肖女士抚养他们长大成人。后陈老汉与肖女士又生一子阿全。现在,他们三人都已成年。几年前,肖女士去世。陈老汉因与阿全发生矛盾,一人搬出另过。今年,陈老汉起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阿全、阿德和阿强给付赡养费。阿全是陈老汉的亲生儿子,应对陈老汉承担赡养义务。至于本是陈老汉侄子的阿德、阿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陈老汉的哥哥去世后,他的嫂子肖女士带着两个儿子阿德、阿强改嫁了他。当时阿德13岁,阿强11岁。陈老汉与肖女士抚养他们长大成人。后陈老汉与肖女士又生一子阿全。现在,他们三人都已成年。几年前,肖女士去世。陈老汉因与阿全发生矛盾,一人搬出另过。今年,陈老汉起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阿全、阿德和阿强给付赡养费。

阿全是陈老汉的亲生儿子,应对陈老汉承担赡养义务。至于本是陈老汉侄子的阿德、阿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律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从而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有两种性质:姻亲性质上和拟制血亲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姻亲性质上的亲属关系由父或母再婚这一事实决定,此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受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只是姻亲关系;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除需具备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外,还需形成抚养关系,存在抚养的事实行为。这一法律行为使姻亲意义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性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制约的对象就是此种意义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适用法律对亲生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本案中,阿德、阿强的生父是陈老汉的哥哥,陈老汉与他们本是叔侄关系,但阿德、阿强的生父去世后,他们的母亲肖女士与陈老汉结婚这一法律行为,使他们与陈老汉之间形成了姻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陈老汉与肖女士一起抚养他们直至成人。基于这种抚养事实,他们之间形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子关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阿德和阿强应当赡养陈老汉。据此,法院判决阿德、阿强、阿全每人每月分别给付陈老汉赡养费40元、5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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