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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要求撤销继续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离婚纠纷上诉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一本与唐彩云于2007年10月相识,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名李唐杰。李唐杰出生后主要由唐彩云母亲照看。婚后唐彩云、李一本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2010年11月11日唐彩云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起诉。唐彩云、李一本于2009年1月向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阳光宝宝”两全保险1份,投保人为唐彩云,被保险人为双方之子,缴费期限为15年,每年缴费4,333元。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唐彩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李一本表示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保险,由于为儿子投保系经唐彩云、李一本双方协商同意,故在离婚后,每年的保险费用应由唐彩云、李一本共同负担。

判决后,李一本不服,找到王牌婚姻律师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的第三项:关于投保人为唐彩云,被保险人为李唐杰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宝宝”两全保险1份,自2011年5月起每年保险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

代理意见:

这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为双方之子李唐杰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宝宝”两全保险1份应作何处理。

第一,关于该份保险的财产属性如何进行界定。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为儿子购买的中宏“阳光宝宝”两全保险是一种带有分红性质的教育、医疗、生命的综合险,这份保单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在未来一定期限后将陆续获得现金利益给付。从这一特点来看,购买该份保险的行为不属于消费,亦并非出于孩子生活必需。

第二,从购买保险这一行为的性质来看,这是一种单方面的赠与行为。赠与人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受赠人系双方的儿子。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费期为15年,根据该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即为儿子缴纳保险费。但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撤销赠与。上诉人曾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即视为其撤销了对其儿子今后的赠与。

第三,从保险原理上看,男方既不是保单的投保人,又非被保险人,不享有保单上的权利。而女方则是保单的投保人,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女方,可以选择独自为其子继续缴纳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其对该份保单有完全的处分权。当然,对于实际缴纳的保费则因已交付发生了财产权利转移而不可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半负担自2011年5月起每年的保险费显属不当,请求二审对此作出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撤销上述原审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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