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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离婚共同债务案例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3次举报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本站律师前不久代理的一个离婚诉讼案件中,出现多个连环诉讼,涉及到多起债务告离婚以后的前夫妻,要求前夫妻共同承担所谓的共同债务。在诉讼中,债权人即原告与被告之一即前夫互相配合、千方百计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在非常困难的诉讼中,尽力从原告和其前夫陈述中找出破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所谓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承担此债务。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涉及离婚的几个共同债务诉讼中均获胜。下面是其中一个案例的代理词。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史某肃与史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和史某清与史某的借款法律关系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本案不宜合并审理

本案中,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是史某向史某肃借款20万元,二是史某向史某清借款50万元,而二者属于不同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

而且,原告的诉求不清楚,其要求归还7万元,到底是各归还原告多少钱款不明确。

二、原告当庭陈述被告陈某晖没有和史某一起到原告家借款,陈某晖对于借款是不知情的。原告在事实和理由中陈述是被告因为经营需要而提出借款,但是到了庭审的时候,又改称是“家庭经营”困难而借款,实在无法自圆其说。

三、被告史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开始,史某陈述借款是归还给陈某海的借款,后来又说是借款归还给女儿欠款(说归还陈某海的欠款是女儿出借给史某的),利息是三分,另外50000元给陈某媛读书。首先,史某对于借款的用处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第二,他的解释不符合正常逻辑,他女儿史某玲一直和他一起生活,而且还是史某经营的公司的挂名股东,怎么可能借三分的高利息钱款归还给自己的女儿呢?第三,陈某媛2005年就已经大学毕业。说2006年在借款给她读大学是明显谎言。

四、作为离婚诉讼衍生出来的夫妻共同债务诉讼,法院对此的认定都是非常谨慎的

从代理人提交给法庭的案例来看,可以知道,主张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一方,必须证明借款的具体用处,以证明是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史某离婚诉讼中,提出数额庞大的共同债务,(而其目前经营一个公司,而且公司近千平方米的厂房还出租,仅仅租金一年就十来万元)最后都是没有得到法院认可,这也说明法院在认定此类问题的谨慎态度和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

就本案而言,因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不可以合并审理,原告陈述陈某晖不知情借款,史某无法证明所谓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于陈某晖的诉求,以保护作为妇女和弱者的陈某晖的合法权益,免其在有生之年不在承担额外的巨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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