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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8次举报

家住江苏沭阳县城的钱女,在丈夫擅自卖掉共有财产房屋时,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丈夫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钱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女与葛某于1990年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位于某小区的门面房一间,并出租给他人使用。后来钱女与葛某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不休。

2006年3月8日,葛某未经钱女同意,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该门面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10.4万元,交付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钱女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葛某与张某解除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但遭到拒绝。2006年11月6日,钱女一纸诉状,将葛某与张某告上法庭,诉称葛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葛某与张某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诉讼中,葛某既不到庭也不答辩。而作为买房人的张某则认为,自己与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形成的,自己并不知道钱女与葛某有矛盾。自己的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庭驳回钱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房屋,系钱女与葛某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葛某在未征得钱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钱女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张某未尽对合同标的产权审查注意的义务,不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葛葛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葛某、张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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