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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再婚放弃房产无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6次举报

 离婚后签订不得再婚的协议无效,房产仍然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前夫提出签订协议,约定两人的住房归前妻所有,以前妻不得再婚为条件。四年后,前夫发现前妻违反协议,拿出当年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房屋。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梁某与冯某于1997年结婚,次年有了女儿。由于总吵架,2007年冯某向丈夫梁某提出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方米的住房归冯某所有,女儿随冯某生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女儿读大学之前,冯某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梁某想,这样一来妻子有朝一日会回心转意。

  今年初冯某悄悄再婚。梁某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其前妻不讲信誉违反约定,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屋。因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离婚时的约定剥夺了冯某结婚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索要房屋,故驳回了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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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先再婚放弃房屋所有权无效

  我与老公于今年年初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婚后的房屋归我们共同所有,但是如果一方先结婚,则先结婚的一方必须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请问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吗?

  律师: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规定,此房屋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应当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实际上却是对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属于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你们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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