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协议已签不能反悔分割财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6次举报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年底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十二间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张某人民币十万元。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登记离婚
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部分发生争议。张某认为现在房屋面临拆迁,李某可以得到的钱款会远多于给自己的补偿。当初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自己有失公平,故不同意按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无效。
大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5645 昨日访问量:38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