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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方生活为原则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1次举报

案件简述: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未满2周岁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出发,以案件的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以“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为法律适用原则。

刘某(女)与张某(男)2006年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婚后一年后刘某生下儿子张小某。但是,在刘某坐月子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刘某和张某矛盾较多,口角不断。在孩子4个月大的时候,刘某和张某再次发生口角,刘某一气之下带孩子住回娘家。在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9月,张某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因为双方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儿子张小某的抚养权。

虽然 双方在儿子的抚养权上各不让步,但是,因为孩子刚满1周岁不久,且孩子一直随母亲及姥姥姥爷生活,刘某坚持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而张某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刘某不适合抚养儿子。最终本案由法院调解结案:儿子张小某归母亲刘某抚养,张某按月给付抚养费。

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而本案的事实是:儿子张小某刚满1周岁不久且一直随母亲刘某生活,并且,母亲刘某并没有上述规定中的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本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判定儿子张小某的抚养权归母亲刘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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