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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导致离婚妻子获精神赔偿1万元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1次举报

案件简述:刘仍安原告:金小燕

被告:李军

2008年2月,因为配偶婚外情而闹得精疲力竭的金小燕,无奈之下找到刘仍安律师,希望能够尽快通过诉讼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方面得到补偿。

刘仍安律师接受原告金小燕的委托,代理其与李军的离婚诉讼。

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很好,直到2005年下半年,被告方有了婚外恋,与原告沟通越来越少,还经常夜不归宿。后原告开始怀疑被告出现了第三者。几次吵架中被告也承认了自己经常与第三者在外同居。但是由于原告单纯,对上述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固定。几次原谅后却发现被告不思悔改,原告决意离婚。刘仍安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关于本案的重要事实即对方存在过错这一点原告方目前尚未掌握任何证据。若被告矢口否认,对原告的精神损害则无从弥补。刘律师建议原告,在诉前做好充分的取证工作后,再起诉对原告比较有利。原告接受了该建议,按律师指导针对性取证。然后才起诉至法院,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提出了精神赔偿。被告果然如前所料,称夫妻非常恩爱,坚决不同意离婚,拒不承认存在第三者。但是在刘律师精心组织的一组证据面前,被告终于承认了自己存在过错。

刘仍安律师在庭审中有理有据的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同时属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方,对原告方应当给予精神赔偿;

2、被告将大量婚后所得收入用于与第三者消费,虽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此节事实,法院也应从保护无过错方原则的角度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处理。

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告已经多次给被告机会,现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给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也遵循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最终使原告在从失败婚姻中解脱出来的同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刘仍安律师结合本案件提醒离婚当事人注意:

针对目前很多离婚诉讼是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现实情况,刘仍安律师提醒注意:

举证难是这类案件的突出特点,往往无过错方不懂法律,不懂技巧,遇到这种情况,只顾冲动,错失了取证的良机,导致婚姻破裂的同时也无法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一定要及时的与律师联系,律师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提出取证的要求和建议,使当事人在日后的诉讼中掌握主动的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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