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婚内受伤害离婚应赔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7次举报

丈夫殴打妻子致伤残十级,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11月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赖某离婚,被告赖某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

2006年6月,原告肖某与同厂的被告赖某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5月9日,双方生育儿子赖某某。2006年12月11日,双方在泰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差,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从2007年下半年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7月5日,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再次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报案,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法医检验,原告的伤势初步评定为轻微伤。

7月8日,经深圳市松岗东方派出所调解,被告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后原告的伤势经泰和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治疗稳定后达到伤残十级,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500元,为治疗眼伤花去医疗费5541.94元。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打架,结婚半年即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治疗眼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其右眼几乎失明,达到伤残十级,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应当予以核减。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1664 昨日访问量:40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