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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诚意赠房产离婚索房难如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9次举报

王先生与李女士均丧偶独居,交往多年,李女士悉心照顾王先生的饮食起居,两人关系融洽。2005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王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过户给李女士,李女士出具一张保证书,表示愿意悉心照料王先生至其终老,如自己没有做到,主动提出离婚,房子还归王先生。

2009年1月,夫妻因感情不和,王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归还房产。

2009年4月20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王先生要求李女士归还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先生人财两空。

[律师意见]根据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应当认定为对李女士的单方赠与,该房产应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而李女士写的保证书则是一个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因为夫妻之间的这种约定不适用合同法,而且夫妻之间的这一约定有明显把婚姻关系商品化的倾向,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随着社会离婚率的提高,再婚人群也逐渐增加。再婚的双方由于没有深厚的感情根基,更容易发生摩擦与纠纷,离婚的发生率也就可能更高。因此,再婚双方在处理财产的问题上要慎重,以免出现本案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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