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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钱为儿子买房儿子离婚房子该归谁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6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谢某在婚前通过银行按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的首付款是由他多年的积蓄和父母资助来支付的,其余的是按月还款,他的妻子并未出一分钱支付房款,而且在结婚后岳父、岳母也搬进了新居,共同居住了3年多,目前,他与妻子的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而且5年前谢某的父母在另一处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当时产权证上是谢某的名字,实际上一直是两位老人长期居住。离婚时,女方提出该套房子也应该分割。究竟这两套房子应该如何处理?

相关法规: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家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的是婚前财产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以上案例的情况,如果谢某和他的妻子对上述两处房屋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两位老人现在住的房屋为谢某的个人财产,它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而谢某与妻子为筹备结婚所买的住房,如果谢某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它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如果谢某没有证据证明是他的个人财产,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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