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姚某
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2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1日生育儿子姚Y。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初感情较好。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因被告一直在外参与赌博,双方产生矛盾。被告离家不归。原告感到夫妻和好无望,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维系,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姚某未作答辩。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亦能和睦相处,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对家庭的关心不够,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