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田x罗不服民政局离婚行政登记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5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田运罗

被告:禹州市民政局

第三人:赵红

2000年4月12日,原告田运罗与第三人赵红举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8年6月24日,原告与第三人到被告禹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声明,并订立离婚协议书,对女儿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被告也做了离婚登记询问笔录,之后,原告与第三人领取了离婚证。2008年7月21日,原告之父田和平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以原告与第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患有精神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违背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

【裁判】

原告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的离婚登记法定职权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运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1062 昨日访问量:46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