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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花光女儿个人财产遭起诉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6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女儿获得村小组发放的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不料被父亲用光。中山市南朗镇的10岁女孩陈某红因此将父亲陈某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个人所得,获法院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父亲:

愿努力赚钱等女儿满18岁后返还

陈某红今年10岁,在她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陈某红归父亲陈某强抚养,母亲张某玲不用承担抚养费。

2012年至2014年,陈某红所在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这笔钱由陈某强代管。不料,有赌博恶习的陈某强将这笔钱全部用光。2015年3月23日,陈某红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陈某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陈某强承认用光了女儿的16万多元,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为陈某红的财产投资增值。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陈某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这笔钱。

陈某强还说,离婚后,陈某红的生活、读书费用都是他和家人负担的,即便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也应当扣除抚养陈某红的费用。

法院:

被告滥用了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权

今年5月26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某强将陈某红的钱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属于“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法院判决陈某强向陈某红返还12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陈某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力滥用,侵犯了陈某红的合法权益。既然陈某强承认使用陈某红名下财产进行投资致生意亏损,那就已构成对陈某红财产权益的侵害,负有向陈某红返还财产的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陈某强为陈某红支出的抚养费不应从陈某红的财产中扣减,但考虑到离婚时陈某强的经济状况难免窘迫,在张某玲未向陈某强支付陈某红抚养费的情况下,陈某强独立承担女儿的学习生活开支,难免吃力,不排除必须使用陈某红名下财产的可能性,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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