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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为多获征地补偿闪婚3个月后分居离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3次举报

为了多得一份土地征用补偿款,一对年龄相差17岁的男女“闪电”结婚了,可两人在一起生活3个月便分居了。近日,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男方应支付女方征地补偿款7万元。

2008年6月,27岁的张某经过一家婚姻中介机构结识了44岁的中年男子管某。管某家住六安近郊,为了能够多得一份征地补偿款,一个月后,他与年龄相差17岁的张某匆忙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婚后不久,管某户口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7万元。

由于管某和张某的婚姻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加之两人相识时间过短,婚后生活不协调。共同生活3个月后,管某和张某便各自外出打工,未在一起生活。今年,张某诉至六安市金安区法院,要求与管某离婚,依法返还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7万元。

金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管某于2008年7月领证结婚,是合法夫妻,但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超过2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张某因婚姻入户管家,管某因此多分得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7万元,属原告张某个人财产,被告管某应予以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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