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遗产纠纷审出悲欢离合当众调解皆大欢喜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6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老人去世,留下35平方米的房产以及数千元的银行存款,对于这笔遗产,孙子能代位继承吗?早年过继给他人的儿子有权继承吗?一直服侍老人生活的儿子能多分吗? 昨日下午,龙泉法院首开“法治大讲堂”,将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被告所在的保平小区的中心广场上。由于案件涉及老百姓非常关心的继承问题,开庭现场吸引了几十名旁听群众。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原告、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老母过世

四个儿子为遗产闹上法庭

2008年12月,家住龙泉的张素清老人因病死亡,死后遗留下位于龙泉驿区怡和新城房屋35平方米以及5324元存款。张素清之夫林金贵已于1988年 7月去世,张素清与林金贵共生育4个子女,分别为林绍元、林绍清、林绍和、林华明,其中林绍清已于1997年去世,林绍清与其妻王兴志育有一子名林小海,另外,林华明在其幼年时被送养他人。由于争议的房产一直由林绍元一家在使用,现原告王兴志、林绍和、林小海起诉林绍元,请求对张素清的遗产进行平均分割。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林华明提出自己也应具有继承权,法院依法追加林华明为原告。

昨日14时许,案件在保平小区广场刚开庭,就引起了附近群众的兴趣。

原告林绍和认为,自己是张素清之子,且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应当依法继承张素清的遗产。原告王兴志、林小海认为,其夫、其父林绍清死亡后,王兴志及林小海应当依法继承张素清的遗产,且他们在张素清死亡后也安葬了老人,尽了义务。原告林华明认为,自己是张素清之子,虽然在6岁时被抱养给他人,但这么多年来双方一直都有往来,自己也曾尽孝,所以应当继承其遗产。

而被告林绍元则认为,张素清与林金贵两老在世时,一家人曾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口头分割,林绍清分得了林金贵的房屋,自己分得张素清的房屋,林绍和则分得父母的家具,林绍清及林绍和已经继承了林金贵的财产,而自己不仅未继承林金贵的遗产,还对张素清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自己理应独自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庭调解

多尽赡养义务的多分财产

由于庭审中双方各说各有理,法庭在查明事实后宣布休庭进行调解。

“哪有这种道理,一直照顾老人的儿子是被告,老人死后来争遗产的却成了原告,不像话。”

“儿子死了,孙子也应该有份嘛。”

“被抱养出去的儿子不应该再来争财产了,他的户口早已经迁走了,早就是别人屋头的人了嘛。”

“到底该怎么分配嘛,听听法院怎么判。”

旁听群众你一言我一句,发表着自己的看法。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休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被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位于怡和新城的张素清房产归林绍元所有;林绍元于2012年5月5日前支付林绍和30000元,支付林小海20000元;5324元由林绍和、林绍元、林小海、林华明四人各分得25%。

法官释法

旁听群众陷入亲情沉思

案件顺利调解结案。那么,法官调解的依据是什么呢?

法官向大家解释:“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且涉及亲情,大家本来就是一家人,没有必要为了财产将关系闹僵,所以此类案件法院一般都提倡调解结案,不伤和气又利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被抱养出去的子女如果和对方家人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和原本的父母就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无权继承原本父母的遗产。”法官表示。

“哦,原来是这样。”旁听群众纷纷陷入了对亲情和法律的沉思。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0080 昨日访问量:46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