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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因无住所住前夫家不走法院判其1个月搬离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5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离婚都快一年了,阿兰(化名)还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住在前夫大力(化名)的房子里。万般无奈之下,大力诉诸法律要把她赶走。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力的诉请。

2005年,大力购买了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房子,随后以他个人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

2008年,大力和阿兰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台江区,大力位于仓山的这套房子由阿兰负责出租。后来,随着两人关系恶化,阿兰索性搬进这套房子居住。

今年初,法院判决大力和阿兰离婚,并认定仓山的这套房子为大力的个人财产。此后,大力多次催促阿兰搬走,但阿兰就是拒不搬走。

迫于无奈,大力将阿兰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搬离,并按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

阿兰在法庭上辩称:她没有占用大力房屋的意图,只是因为她在福州没有其他的住所。她的收入低,再加上大力未依离婚判决给她补偿金,导致她没有经济能力在外租房,只能暂时占用大力的房屋。因此,大力要求她支付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大力申请,法庭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诉争房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该房的租金应为每月1300元。

仓山区法院认为,大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当事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阿兰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可继续居住大力的房屋。因此,大力要求其搬离该房并支付占用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腾空诉争房,交由大力使用。阿兰同时还应向大力支付诉争房的占用费(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日,以每月1300元的标准,计至阿兰实际搬离腾空诉争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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