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都会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平等分配,所以共同的债务也当要共同承担。
案情介绍
被告金遂华与被告冯春香是夫妻。原告是被告金遂华的好友,2007年8月,被告金遂华因生意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3万元,为了确保信任并于2007年9月12日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但是之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都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拒绝归还。欠款未还,2008年1月23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协议中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春香所有。原告认为,该13万元的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冯春香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定,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此借贷关系是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