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案情简介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丙某称,2010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争议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