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小刘在温州瓯海经济开发区一鞋厂上班的时候与同是一个办公室的小张认识,后来在小张的追求下,小刘开始与小张交往,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同居之前,小张告诉小刘,自己曾结过一次婚,但是已经离婚。
2011年,小刘无意间在小张的裤子口袋里发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来小张还未与原来的老婆离婚,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但是小张的老婆不同意离。此后,小刘在明知小张是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同居在一块。
2012年,小刘与小张的儿子出生了,小刘就在他们租住的地方专职带孩子,小张一人出去打工养家。
2012年8月,小张的老婆小吴向警方报案。
法院判决:
2012年10月,法院以重婚罪将小张判刑。
小刘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小刘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重婚罪,判处小刘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