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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常回家看看法院判每季度至少回家一次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8次举报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2013年7月1日起生效,该法首次将“常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7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这也是辽宁省首例公开的精神赡养费案子。

案件简介

老李今年62岁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说唯一的儿子小军长年在外地工作,很长时间都没回家看他了,他的生活很拮据,每天孤苦伶仃。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老李的诉求,规定老李的儿子小军(化名)至少要保证每季度看望一次老人,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这些节日,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老人予以看望,并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另外,法官还建议小军平时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以及视频等形式慰问老人。

法官说法

徐晓风法官认为,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了,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即便判决了,但如何考核子女看望老人的质量和效果也是个问题。”徐晓风说,那么,在“常回家看看”案件中,多久算“常”,怎样算“看”?在目前的条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看望老人,每次看望多久等具体情况,因此很难进行量化。同时,当前不少单位并没有真正落实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法官也认为,常回家看望并不局限于面对面看望,也可以是电话或视频等其他表达感情的方式,在视频和电波中“回家”,主要是强调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徐晓风说,对于赡养案件,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亲人,法院应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让子女从内心愿意问候、看望老人。因为判决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而且还涉及到执行等问题。对于目前热议的“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一说,新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拒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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