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89年冬季认识,于1992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11月17日生育了女儿陈小某。结婚之后,原、被告建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一栋。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2009年起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将近50万元个人债务,夫妻由此引发矛盾。2011年11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担。
债务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在本案例中:罗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罗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罗某某的个人债务,亦不能够证明该借款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罗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50万元钱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