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一位父亲将自己14岁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女儿返还多给女儿的8000元生活费。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这位父亲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冯亮与李丽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7月生育女儿冯敏。2010年10月,冯亮与李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冯敏跟随母亲李丽一起生活,冯亮每月支付冯敏生活费1000元。因冯亮在外地工作,为方便支付生活费,冯亮在其银行账号开设了一卡一折,银行存折由冯亮保管,银行卡则由李丽保管。
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李丽在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共计26900元。冯亮认为李丽取钱无度,曾两次挂失银行卡。后在李丽的要求下,又两度将银行卡重新给了李丽。2012年1月,冯亮中止其银行账号的使用,改用汇款的形式支付冯敏的生活费。
同年2月冯亮汇了2500元到李丽工行卡,之后再未支付冯敏的生活费。同年6月,冯敏以父亲冯亮不积极履行义务,不按时支付生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浈江法院判令冯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冯敏,至冯敏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冯亮认为,其与李丽离婚至女儿冯敏起诉他索要抚养费之日止共计21个月,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1000元的标准,其只需支付冯敏生活费21000元,然而其共支付29400元,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其于不久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冯敏返还其多支付的生活费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冯亮所给付的生活费,系基于父女之间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李丽将收到的29400元(包括冯亮主张超出的8000元)用于对冯敏的抚养教育,既合情合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冯亮诉称冯敏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了冯亮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