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男子宋某因无精没有生育能力,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但是妻子李某坚决不同意。近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案情:无精不育要求离婚
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婚后一直无子女。经检查,宋某被医院确诊为无活性精子,无生育能力,到处寻药就诊仍无效,夫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过程中,宋某诉称,查出病症时,被告并未表示不满,但后来却大肆传播刺激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传播此事,并一直开导、陪伴原告看病治疗。且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并未感情不和,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互相尊重,遇事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不能以不能生育为理由要求离婚,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离婚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股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